通知公告

关于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贵阳海关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贵阳海关各隶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24 号)有关要求,为落实好“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拟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科技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2.除单位性质外,各项指标达到《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3.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5.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拟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为事业单位性质。

2.符合《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要求。

3.除单位性质外,各项指标达到《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审核程序

(一)2021年9月30日前,省科技厅发布2021年度的申报通知,2022-2025年,每年3月31日前省科技厅发布当年申报通知,明确各类机构的相关申报要求。

(二)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贵阳海关共同组织核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贵阳海关共同组织核定。

(三)采用会议核定方式,邀请3名以上(含3名)专家进行核定,核定流程包括:

1.专家审阅资料。

2.专家提问、质询。

3.专家认为需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组织赴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4.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专家组审核意见作为部门核定该单位是否符合“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要求的依据。

5.全体专家在审核意见上签字。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贵阳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并报科技部备案。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贵阳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科技部备案。

三、有关政策执行

(一)根据财关税〔2021〕24号文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函告贵阳海关的相关研发机构的名单注明批次。

(二)经核定的相关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按财关税〔2021〕23号、财关税〔2021〕2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核定审签表.docx

          2.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核定审签表.docx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贵阳海关

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