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贵阳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贵阳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展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 〔2019〕313号),《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黔科领发 20202),《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发 20208,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一般应具备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

1.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我市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2.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3.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并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机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其程序为:

1.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

3.市科技局根据考察结果,提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并公布。

纳入管理名单的机构在申报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

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或布局建设。

第五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自发布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有资格享受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情况的业绩绩效报告,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超期不报,将移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支持: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基地均在贵阳市,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

2.机构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4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3.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4.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占总收入的50%以上。

7.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院、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科研成果来源。

第九条  纳入管理名单的机构,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支持条件后,可按照最近1年投入科研仪器和设备购置经费(非财政资金)最高10%的比例向市科技局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扶持,补助经费均采取后补助形式进行奖补。补助资金由市级和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承担比例不低于50%。申请补助扶持程序如下:

1.申请。在受理时间范围内,申请单位达到支持标准条件后,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推荐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申请材料应同时以纸质(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2.评审。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补助扶持经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意见确定拟补助扶持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并且补助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最近1年投入科研仪器和设备购置经费(非财政资金)最高10%的比例补助扶持。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研发平台建设、日常办公运行等。

4.对补助经费在100万以上不超过500万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条  每个申请单位只可获得一次补助扶持。自办法实施日起,市科技局每2年开展一次补助扶持申请受理。

第四章  评估与追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的机构进行动态评估,资格期满前3个月前,比照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移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移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名单,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